工程合同

时间:2025-06-06 12:48:43
【必备】工程合同集合9篇

【必备】工程合同集合9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程合同 篇1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下列劳务施工任务发包给乙方。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和经济关系,加强协作,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经协商达成下列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2条 发包范围及施工内容

2.1 发包范围:

2.2 施工内容:

3.1 开工日期:以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3.2 主要控制点 乙方应保证按甲方下发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单完成。

第4条结算方式

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和结算

4.1 根据工程施工工序全部内容确定工程量,计价方式如下:

4.2 双方最终结算必须经过甲方经营主管部门审计后生效。

第5条 物资供应

5.1 甲方供应工程建设所需全部施工机具及工程用材料(含周转材料),不转账。

5.2 甲方供应乙方施工所需消耗材料,消耗材料款由乙方承担,费用按领用量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5.3 凡用于工程的甲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等),其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不得移作他用、运出场外或变卖。

5.4 完工后乙方将施工机具清理保养完好退回甲方仓库。

第6条 甲方负责

6.1 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

6.2 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工程完工交回图纸)。

6.3 指定 同志为现场代表,指挥现场施工、协调各方关系,对乙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没有按规定整改,甲方将对其进行罚款,直至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6.4 办理结算及拨款手续。

第7条 乙方负责

7.1 乙方任命 为现场代表,负责完成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的全部工作。委托材料领料员及财务收款人,并书面报告甲方物资及财务部门。如撤换上述人员时,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相关部门,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撤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7.2 开工前十五天将钢筋料表、模板料表报甲方审批。

7.3 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或提前交工。

7.4 遵守业主方的厂纪、厂规,遵守甲方制订的“HSE相关规定”、“项目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指挥,认真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8条 质量要求、质量保证

8.1 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项目质量计划进行工作,确保所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均处于受控之中,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质量应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8.2 由于乙方工作执行不当,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受到损害或可能会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在不减轻乙方责任的情况下强制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来满足质量上的要求。

8.3 如因质量事件造成的罚款、返工及材料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安全管理

9.1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乙方要按工程承包总价的10%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在每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出10%),工程全过程未发生安全事件,安全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一月内付清。

9.2 乙方必须保证每一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接受甲方安全部门的安全教育。

9.3 本次施工项目安全目标为零,要求各承包小组要严格按照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HSE管理条例进行安全管理,如因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乙方需向甲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责任,甲方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第10条 工程施工与交工验收

10.1 乙方施工前由甲方有关部门进行交底,听取甲方有关部门对质量、安全、卫

生、环境、消防、文明施工、施工技术等要求,不得盲目施工。

10.2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本次施工工程将以任务单的形式具体分派任务。乙方必须精心组织,严格按照任务单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下达的任务。

10.3 在合同生效后的五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质量、安全及履约保证书,交工验收后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符合合同要求。

10.4 乙方应以施工图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给第三方)、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联系单为依据,严格按照工程规定的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精心施工。

10.5 乙方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应限期返工,返工费用自理,工期不得顺延。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工程总价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责任。如造成永久性隐患或重大质量事故,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工程总价20%违约金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6 现场施工废弃物必须在当天下班前半小时清理干净(可回收的物资交甲方),工程用料摆放整齐并妥善保管,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如须甲方安排专人清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11条 其他

11.1 拨款方式

乙方按月报进度统计表(每月 20 日前),经甲方现场代表及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按月支付劳务费(扣甲供材料款及其他费用)。

11.2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办理月工资结算资料及提供相关施工人员的工资卡号,经甲方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甲方财务将应付工资打入乙方施工人员指定账户,保证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到位不拖欠。

11.3 乙方未达到依据合同而下的任务单要求,甲方有权拒拨工程款,直至达到甲方要求。

11.4 施工总图分施工区、住宿区,为保证大家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卫生,预防疾病的发生,生活区将划定卫生责任区(总图区域附后),项目部将定期检查,初检不合格将对责任人进行警告令其整改,再检不合格将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11.5 生活、施工区域严禁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违者处以200元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1.6 严禁酒后上班,违者当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并对承包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11.7 乙方项目管理须纳入甲方统一管理之中,乙方队伍员工着甲方统一工作装,戴甲方统一定制的安全帽;员工着装率不低于 50 %,安全帽佩戴率为100%,工程完工后由乙方现场代表负责全部收回。

< ……此处隐藏17430个字……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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